3月5日上午,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祝维雯律师代理浙江某幕墙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提交一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据悉,这是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浙江首例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事情起因于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根据幕墙公司的申请书,2010 年 3 月 31 日,该公司与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签订了一份 《幕墙专项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杭州。幕墙公司聘用吴某某作为工程的内部承包合同的项目管理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协议书》,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全额直接划入浙江某幕墙公司账户。
这个工程经审计造价为 5554.8155 万元,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已经支付了 4038.0538 万元,全部直接打入浙江某幕墙公司,工程尾款还有 1516.7617 万元没有支付。
该幕墙公司称,2016 年 6 月 24 日,吴某某与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协商,将 1516.7617 万元尾款降至 900 万元。吴某某还与戴某某、该旧城改造公司签订了一份付款情况说明, 说吴某某把工程转包给了戴某某,吴某某同意把 900 万元尾款转让给戴某某, 同时约定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7年7月,经戴某某申请仲裁,温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起仲裁案件。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幕墙公司立即委托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祝维雯律师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旧城公司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并向温州仲裁委员会递交《终止或中止仲裁申请书》。
祝维雯律师认为,基于种种原因,对于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要求将尾款降至900万元的主张,该公司予以认可,但未经该幕墙公司书面授权,任何个人及单位均不能代表公司进行收款。2017年8月8日,该幕墙公司也曾向旧城公司发函,催要900万元工程尾款,但钱一直没有收到。
2017年9月,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温州仲裁委员仲裁裁决,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支付给戴某某 900 万元工程款。
2018年2月,戴某某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该幕墙公司遂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祝维雯律师向杭州中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幕墙公司认为,他们才是900万元工程尾款的权利主体,吴某某只是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签订与履行的主体是幕墙公司和吴某某,不是戴某某。
幕墙公司方面强调,作为工程承建方,该公司并没有将工程转包给任何人,吴某某在仲裁开庭期间所称他与戴某某之间签署了《转包协议书》,确认戴某某为工程承包人的说法并不属实,该份《转包协议书》是伪造的。
在申请书理由中,幕墙公司还提及,吴某某与戴某某等人有恶意申请虚假仲裁的嫌疑。
已有证据证明,吴某某签订《关于补充协议的付款情况说明》截取工程尾款给戴某某(2016 年11 月18 日)、申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时候(2017 年7 月12 日),正是吴某某债务缠身,被各地法院10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候,执行款本金高达3646 万元:
幕墙公司认为,此案符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条件,同时该裁决书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因此向杭州中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原文(摘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